张骏平律师亲办案例
无权代理他人出具欠条,自担责
来源:张骏平律师
发布时间:2014-07-01
浏览量:689

基本案情,陈某从事饲料经营,将一批货物送到竹园村,由叶某出具了欠条,但在欠款人处签订了“何某”的名字,叶某担何等字样,后陈某起诉要求何某付款,叶某承担连带责任。

何某抗辩称,并未收到过该批货物。签名也非本人签字。不应承担付款责任。


判决:原审法院认为叶某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,自愿代她人在欠款人栏签上何某的名字,现又无法得到她人的追认,故应由叶某自负,同时叶某又是本案的担保人。陈某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,符合法律规定。判决由叶某支付。


叶某以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,主合同并未成立,担保合同是从合同。本代理人认为,本案不是主从合同的关系,本案本质是一个无权代理,应由行为人承担责任。


2014浙金商终字第640号民事判决书,采纳了本代理人的观点,维持原判。

以上内容由张骏平律师提供,若您案情紧急,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骏平律师咨询。
张骏平律师主办律师
帮助过62好评数2
金华市义乌街835-837号
LAWYER INFORMATION
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张骏平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浙江恒霁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3307*********771
CONTACT ME
联系本人
  • 服务地区:
    全国
  • 地  址:
    金华市义乌街835-837号